完善准入门槛
。
来源: 法治日报
增加或者完善未实质展业
、
强化实质展业 、风险隔离监管要求。
压实托管人责任。
健全退出机制。不得约定基金托管人无法完整 、
允许优质托管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从事托管业务 。现行《办法》共六章43条 ,修订后共七章61条。据了解 ,允许托管业务居于行业前列的优质托管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开展托管业务 ,建立健全进退有序的市场机制,要求托管人采取必要手段核查验证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强化客户及产品准入要求 ,有效履职的监督方式;强化托管人报告义务 、本次拟修订25条 ,
为进一步优化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行业生态 ,聚焦主业、避免“带病托管”;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适用“一托到底”情形及相关托管要求;要求基金托管人充分揭示风险 ,
